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以「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的一點一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初次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六、慢性精神病」項目者,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1)「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
(二)初次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六、慢性精神病」以外之其他「重大傷病範圍」項目者,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1)「保險金額」。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險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以初次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兩項以上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本契約訂定時保險費率表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計算所得之金額乘以下列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一)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身故時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單年度數與繳費年期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二)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以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單年度數與繳費年期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三)給付「祝壽保險金」時:以繳費年期計算。
【重大傷病保障範圍】
| 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 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
|---|---|---|---|
| 慢性精神病 |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 接受器官移植 | 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
| 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 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 | 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 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 | 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
| 重症肌無力症 | 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 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 多發性硬化症 |
| 漢生病 | 肝硬化症 | 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 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
| 庫賈氏病 | 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 | - | - |
【特定重大傷病保障範圍】
|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 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 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 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第十三條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以「重大傷病」初次診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 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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