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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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保險金終身共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亦僅共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惟給付「罹癌照護保險金」之相關約定不在此限。
本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亦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時,自診斷確定日起算二十年之期間,每屆滿一年之與診斷確定日相當日(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經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並出具前溯一年內診斷符合「癌症(重度)」之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切片檢驗、或其他足以證明被保險人仍罹患有「癌症(重度)」之檢驗報告,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罹癌照護保險金」,如被保險人未能符合前述約定者,本公司將不予給付該次保險金。
本保險金給付以二十次為限且不受契約效力因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而終止之影響。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5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5歲。
(1)投保金額最低為50萬元,最高為300萬,且不得超過「主契約及壽險附約累計之投保金額」。
(2)本險須以1倍保險金額與其他癌症保險主、附約累計通算,合計危險保額最高為600萬元。
(3)附加於「無保額」之臺幣變額年金保險主契約下,與其他癌症保險主、附約累計通算,最高投保金額為200萬。
(4)核保人員得視被保險人之身體狀況、職業及財務狀況,適度調整其投保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保險金的申領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一、保險金申請書。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三、醫師診斷證明書及病理檢驗報告。(申領「罹癌照 第十二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護保險金」者,應提供依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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