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 。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者。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末期腎病變 |
|---|---|---|---|
| 癌症(重度) | 癱瘓(重度)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 |
*本附約所稱「嚴重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者。
|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 嚴重頭部創傷 | 嚴重肝硬化症 |
|---|---|---|---|---|
| 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 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 深度昏迷 | 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 | 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
| 多發性硬化症 | 嚴重巴金森氏症 | 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 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 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4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4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除外責任 約之始日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本保險單上之日期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 為準,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 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之終日。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第四條附約撤銷權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第 9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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