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安聯人壽「一年定期特定傷病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108)」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單條款約定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按下列保險金額給付「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一類嚴重特定傷病」時,按保險金額一倍給付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類嚴重特定傷病」時,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嚴重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

※「第一類嚴重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保單條款所定義下列之疾病者。

包含: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心臟瓣膜開心手術、嚴重頭部創傷、嚴重肝硬化症、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多發性硬化症、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第二類嚴重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保單條款所定義下列之疾病者。

包含: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投保規定

(1)最低投保金額為新台幣50萬。

(2)累計SIN(N)最高投保金額為300萬,且不得超過主契約投保金額/基本保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九條 除外責任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嚴重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第十五條 受益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本附約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第十條 附約有效期間 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表示不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 再續保外,本公司得依第 9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七條約定按月收取續保之保障保險 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若 人。 被保險人年齡超過七十四歲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 承編相關規定。 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障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第十六條 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障保險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障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一、 保險金申請書。第 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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