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安聯人壽「長春照護終身保險(108)」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嚴重特定傷病之一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與爾後被保險人每屆保險事故週年日仍生存時按下列金額給付嚴重特定傷病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含)止。

1.自診斷確定日十年(含)內:保險金額x12倍。

2.自診斷確定日十年後:保險金額x15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嚴重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嚴重特定傷病扶助保險金。

九項特定傷病: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嚴重肌肉失養症、嚴重頭部創傷、多發性硬化症。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兩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2.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到達100歲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最低年齡最高年齡
15年20歲55歲
20年20歲5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30條)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 網址:http://www.al…第 30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一)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 得之人。 繳部分的保險費。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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