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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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保險金終身共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亦僅共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亦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癌症」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癌症]: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以下簡稱「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癌症(初期)]:
本附約所稱「癌症(初期)」,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
本附約所稱「癌症(輕度)」,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重度)]:
本附約所稱「癌症(重度)」,係指「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特定癌症]:
本附約所稱「特定癌症」,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且非屬「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之下列疾病:
(一)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二)胃惡性腫瘤。
(三)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四)結腸惡性腫瘤、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五)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5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5歲。
(1)投保金額最低為50萬元。
(2)累計CR2(N)最高投保金額為300萬,且不得超過「主契約及壽險附約累計之投保金額」。
(3)本險須以1倍保險金額與其他癌症保險主、附約累計通算,合計危險保額最高為600萬元。
(4)附加於「無保額」之臺幣變額年金保險主契約下,與其他癌症保險主、附約累計通算,最高投保金額為200萬。
(5)投保金額累計額度(含以本人,或以配偶、子女身份附加),仍須依各被保險人本人保額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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