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者。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末期腎病變 |
|---|---|---|---|
| 癌症(重度) | 癱瘓(重度)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 |
*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者。
| 再生不良性貧血 | 良性腦腫瘤 | 心臟瓣膜手術 | 嚴重頭部創傷 | 肝硬化症 |
|---|---|---|---|---|
| 猛暴性肝炎 |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重大燒燙傷 | 脊髓灰質炎 |
| 阿爾茲海默氏病 | 昏迷 | 急性腦炎 | 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 運動神經元病 |
| 多發性硬化症 | 巴金森氏症 | 慢性肝病 | 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 系統紅斑性狼瘡 |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4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4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安聯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cid: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cid:1)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cid:1)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cid:1)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天,但發生癌症者為九十天。 (cid:1) 網址:http://www.allianz.com.tw;免費服務(申訴)電話:0…首頁注意事項 條款第 1 頁
第十五條 受益人 拒絕續保,但若被保險人年齡超過七十四歲時,本公司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 得不予續保。 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 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 人。 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承編相關規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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