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安聯人壽「寶多多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扣除保單條款所列不承保及排除項目外,於取得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即可申請理賠,理賠範圍涵蓋簡單明確。

重大傷病範圍依本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終身最多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提供罹患重大傷病多重保障。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所屬範圍之一者,本公司以「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本次「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後,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無解約金,且不再負給付保單條款約定之「祝壽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並自罹患「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所約定之該次「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經過一年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所屬範圍之一且非屬以下所列者,本公司以本次「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給付「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已依「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所領取之「重大傷病」所屬項目。

二、慢性精神病。

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四、急性腦血管疾病。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本次「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罹患「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所約定之該次「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經過一年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所屬範圍之一且非屬以下所列者,本公司以本次「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已依「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所領取之「重大傷病」所屬項目。

二、慢性精神病。

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四、急性腦血管疾病。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本次「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本公司未曾給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或「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者,且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本公司未曾給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或「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本公司已曾給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或「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所屬範圍之一者,本公司豁免自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續期之應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若依本條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及「減額繳清保險」。豁免保險費期間內,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申請終止本契約。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司亦不負給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第二次重 二、保險金申請書。 大傷病保險金」、「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及「豁免 三、重大傷病診斷書。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 保險費」的責任,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 正本,本公司驗證後返還。 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如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時,得備齊下列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 文件替代之: 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ㄧ)「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 (二)「重大傷病」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本契約生效後,被保險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第 2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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