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安聯人壽「金平安帳戶型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法定通用 4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中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經診斷確定並於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每意外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失能程度依下表所列給付金額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且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失能程度給付金額
一級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
二級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0.8%
三級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9.6%
四級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8.4%
五級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7.2%
六級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6%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中不同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的「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三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

三、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一倍給付。

同時符合搭乘空中、水上、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三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二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給付。

三、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一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給付。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投保規定

(1)投保金額最低為新臺幣10萬元。

(2)累計最高投保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且不得超過本件投保ADDN之投保金額。

(3)被保險人從事兩種以上職業,或有兼任危險性較高之工作時,須以危險性較高之職業類別計算。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三條 除外責任(原因) 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 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障保險費。但被保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退還未滿期保障保險費。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 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 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障保險費與應收保障保險費的比 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3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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