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同意調閱被保險…、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之期限、法定通用 1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本附約所稱「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中歸類為重大燒燙傷者,且重大燒燙傷範圍按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條款附表所列。
註2: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5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23歲。
(1)投保金額最低為10萬,最高為1000萬,且不得超過「主契約及壽險附約累計之投保金額」。
(2)附加於「無保額」之台幣變額年金保險主契約,投保金額最低為10萬,最高為200萬。
(3)投保金額累計額度(含以本人,或以配偶、子女身份附加),仍須依各被保險人本人保額來計算。
(4)核保人員得視被保險人之身體狀況、職業及財務狀況,適度調整其投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 不保事項 四、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重大燒燙傷時,除本附約另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 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 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 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之期限。 第十一條 附約的無效第 10 條 條款第 2 頁
第五條 附約的續保及附約的有效期間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 本附約續保時之保險期間為一年,於每期保險期間屆滿 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時,經本公司同意,並收取續保保險費後,本附約得逐年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持續有效。 第八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前項續保保險費,應按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費率計算,要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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