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失能程度包含十一級80項,依不同程度的失能等級給付保險金 5%~100% 的失能保險金。
自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者按失能程度給付保險金額5%~100%的「失能保險金」。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180日內,不論門診或住院,超過健保給付的自付醫療費用,可在「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額限額」內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180日內,住院治療者按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住院保險金日額」,每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90天(骨折未住院或已住院但未達所訂給付日數,可按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92.02.20 台財保字第920701362號函修訂核准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 93.07.09 統總字第930337號函修訂備查 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94.12.20 統總字第940771號函修訂備查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 95.02.16 統總字第950087號函修訂備查 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95.08.10 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逕行修訂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95.12.26 統總字第951064號函修訂備查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96.06.15 金管保三字第09602075900號函修訂核准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96.08.31 安總字第960841號函修訂備查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6號函逕行修訂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99.04.12 依金管會99.02.10…第 17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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