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中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經診斷確定並於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每意外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失能程度依【下表】所列給付金額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且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 失能程度 | 給付金額 |
|---|---|
| 一級失能 | 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 |
| 二級失能 | 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0.8% |
| 三級失能 | 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9.6% |
| 四級失能 | 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8.4% |
| 五級失能 | 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7.2% |
| 六級失能 | 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6% |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中不同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的「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意外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係指意外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年與意外失能診斷確定日相當之日,若當年無相當日者,指意外失能診斷確定日相當之月之末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三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
三、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一倍給付。
同時符合搭乘空中、水上、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三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二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給付。
三、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一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給付。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1)投保金額最低為新臺幣10萬元。
(2)累計最高投保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且不得超過本件投保ADD或ADDR之投保金額。
(3)被保險人從事兩種以上職業,或有兼任危險性較高之工作時,須以危險性較高之職業類別計算。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除外責任(原因)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六條 附約的續保與附約有效期間 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 本附約續保時之保險期間為一年,於每期保險期間屆滿 或「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 時,經本公司同意,並收取續保保險費後,本附約得逐 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 年持續有效。 清償後,本附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 前項續保保險費,應以續保時被保險人的職業為基礎,按 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費率計算,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 第二十二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第 1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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