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以「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於投保之保險單年度內: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二、於續保之保險單年度內: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自續保之保險單年度之始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以初次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兩項以上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1)凡投保本公司以台幣計價之投資型商品者,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2)凡投保本公司傳統型商品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申請附加,唯主契約為終身健康保險及寶金安保險(EPAN2)者,僅限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附加。
(3)主契約為重大疾病險、重大傷病險、意外傷害險、防癌健康保險,不可附加本附約。
可隨個人需求選擇投保本人、配偶、子女,且子女之投保金額須一致。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1)最低投保金額為5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為200萬,且不可超過主契約及壽險附約累計之投保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不保事項 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 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 第三項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 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 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 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 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 復其效力。 大傷病證明。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 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 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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