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安聯人壽「寶卡多重大傷病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以「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

(一)、第一保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三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保險金額」。

二、續保件:「保險金額」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罹患之「重大傷病」如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新投保件第二保險單年度起或自續保件之始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以初次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兩項以上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

(一)、第一保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三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保險金額」。

二、續保件:「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

(一)、第一保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三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保險金額」。

二、續保件:「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名詞定義】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大傷病」或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有效之保險金額為準,按本契約訂定時保險費率表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計算所得之金額。

【重大傷病保障範圍】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髓、胰臟及小腸移植後之追蹤治療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
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其他慢性疾病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腹水無法控制 2.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3.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慢性精神病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重症肌無力症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多發性硬化症漢生病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庫賈氏病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

【特定重大傷病保障範圍】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髓、胰臟及小腸移植後之追蹤治療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
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其他慢性疾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不保事項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 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 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NHD523-B01 -4-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 有其他受益人者,該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 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 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 取其大之值計算。 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第 23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司視為要保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NHD523-B01 -2-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 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 被保險人罹患之「重大傷病」如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三所 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時,本公 列完全失能程度之ㄧ或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司視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 第十條及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經過期間於 第十五條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續約後仍予延續計算,而不以續約生效日重新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新投保件第二保險單 第十條 告知…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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