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安聯人壽「寶滿滿重大傷病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4 項,包含: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以「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的三倍。

二、新投保件第二保險單年度(含)起及續保件各保險單年度:

(一)初次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六、慢性精神病」項目者,按下列二者取其大者:

(1)「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

(二)初次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六、慢性精神病」以外之其他「重大傷病範圍」項目者,按下列二者取其大者:

(1)「保險金額」。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新投保件第二保險單年度起及續保件各保險單年度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以初次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兩項以上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身故日為準,依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的三倍。

二、新投保件第二保險單年度(含)起及續保件各保險單年度:

按下列二者取其大者:

(1)「保險金額」。

(2)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的三倍。

二、新投保件第二保險單年度(含)起及續保件各保險單年度:

按下列二者取其大者:

(1)「保險金額」。

(2)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為準,按本契約訂定時保險費率表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費率(若為續保件者,則以續保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可之續保保險費率為準)計算所得之金額,再乘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上述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或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ㄧ週年者,以ㄧ週年計算,最多以十年為限。

【重大傷病保障範圍】

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慢性精神病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接受器官移植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 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重症肌無力症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多發性硬化症
漢生病肝硬化症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庫賈氏病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不保事項 本公司驗證後返還。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 如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並已 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 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保或續保當時「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 一、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 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者,視為亦屬前述之「重大傷病 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 」證明文件,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得檢具下列文件替代之: 二、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 (ㄧ)「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大傷病證明。 (二)「重大傷病」醫療費用收據。 三、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 本契約生效後,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 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四、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第 24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九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 NH10-B01 -2- 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被保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之「重大傷病」者,本公 險人之保險年齡超過七十歲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 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前項續保保險費,本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要保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人繳付,並以保險期間屆滿後之四十五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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