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罹患七項重大疾病或八項嚴重特定傷病者,給付1倍保額之「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
若罹患「癌症(重度)」或「腦中風後障礙(重度)」之特定重大疾病者,另給付1倍保額之「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本保險金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疾病),合計「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共2倍保額保險金,加重保障罹患癌症及腦中風後的醫療需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嚴重特定傷病」、「特定重大疾病」、身故或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依本契約保單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保單條款「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以「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
(一)、第一保單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保險金額」。
二、續保件:「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罹患之「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如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新投保件第二保險單年度起或自續保件之始日起罹患之「重大疾病」屬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兩項以上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以下疾病並符合保單條款之定義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3)末期腎病變(4)腦中風後障礙(重度)(5)癌症(重度)(6)癱瘓(重度)(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嚴重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以下疾病並符合保單條款之定義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1)嚴重阿茲海默氏症(2)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3)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4)嚴重肝硬化症(5)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6)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7)嚴重巴金森氏症(8)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特定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腦中風後障礙(重度)」及「癌症(重度)」定義之疾病。
(1)要保人:自0歲起至69歲止。
(2)被保險人:自15足歲起~65歲,但續保時之年齡最高為75歲。
投保限制如下: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投保金額 |
|---|---|---|
| 29歲以下(含) | 65萬 | 300萬 |
| 30歲以上(含) | 5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2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不退還健康險部…第 3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一) 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 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 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 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 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算。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第 21 條 條款第 5 頁
第九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 力即行終止。 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被保第 9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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