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保險金終身共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亦僅共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惟給付「罹癌照護保險金」之相關約定不在此限。
本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亦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時,自診斷確定日起算二十年之期間,每屆滿一年之與診斷確定日相當日(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經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並出具前溯一年內診斷符合「癌症(重度)」之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切片檢驗、或其他足以證明被保險人仍罹患有「癌症(重度)」之檢驗報告,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罹癌照護保險金」,如被保險人未能符合前述約定者,本公司將不予給付該次保險金。
本保險金給付以二十次為限且不受契約效力因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而終止之影響。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1)投保金額最低為50萬元。
(2)累計NCR(N)最高投保金額為300萬,且不得超過「主契約及壽險附約累計之投保金額」。
(3)本險須以1倍保險金額與其他癌症保險主、附約累計通算,合計危險保額最高為600萬元。
(4)附加於「無保額」之臺幣變額年金保險主契約下,與其他癌症保險主、附約累計通算,最高投保金額為200萬。
(5)投保金額累計額度(含以本人,或以配偶、子女身份附加),仍須依各被保險人本人保額來計算。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的停止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 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 (六)邊緣性卵巢癌。 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八)第一期乳癌。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五、本附約所稱「癌症(重度…第 6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七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前申請 拒絕續保,但若被保險人年齡超過八十五歲時,本公司 復效,但主契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 得不予續保。 本附約的效力。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 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 後之餘額及按當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 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月初第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