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安聯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限額實支實付型)-第二類」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若以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且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者,或雖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但有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攤之費用發生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投保規定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70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5歲。

(2)子女:0歲至23歲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23歲。

(1)以萬元為單位。

(2)最低為新臺幣3萬,每人累計最高為新臺幣15萬,且不得超過其意外傷害保險(ADD、ADDR、ADDN、NADR)、寶平安保險(EPA)、寶金多保本保險(EPAN)、心平安定期保險(ENPA2)、及寶金安保險(EPAN2)保額之百分之十。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九條 除外責任(原因)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 責任: 本附約之終日。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本附約之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始日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本保險單上之日期為準,以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 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第 9 條 條款第 1 頁

續保

第十一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前申請復 及被保險人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 效,但主契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的 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效力。第 11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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