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安聯人壽「美利添益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12)(定額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本契約所稱「分期定額給付年度」,係指第一給付年度但因藥物濫用…、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年度增值回饋金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壽險部分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計算增值回饋金。

前項壽險部分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當時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前一保單年度壽險部分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壽險部分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平均值。

第一項增值回饋金,本公司應按下列各款方式處理,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一、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保單經過年度已屆滿六年者: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該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給付方式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金」以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辦理。

(一)現金給付:將增值回饋金匯入要保人指定之要保人本人外匯存款帳戶。

(二)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本契約增值回饋金選擇以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依第一項計算之增值回饋金,將併入祝壽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本條所稱「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係指以增值回饋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第三保單年度以前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基本保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以後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者。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者。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第三保單年度以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基本保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以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者。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者。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契約於滿期日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額對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時所屬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基本保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金」以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辦理。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 (一)現金給付:將增值回饋金匯入要保人指定之要保人本 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 人外匯存款帳戶。 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二)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 本契約增值回饋金選擇以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者,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依第一項計算之增值回饋金,將併入祝 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壽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本條所稱「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係指以增值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回饋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壽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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