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安聯人壽「美利添益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額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第三保單年度以前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六倍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六倍後之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以後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者。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第三保單年度以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六倍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六倍後之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以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型門檻比率後之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者。

本契約效力依本條約定終止後,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契約於滿期日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時所屬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時所屬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後之金額,兩者之較大者。

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將每月或每年初之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將給付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如留有不足一期應給付金額,或給付期間已屆十年而仍有餘額者,本公司將與當期給付金額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額保險金的給付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年度增值回饋金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壽險部分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計算增值回饋金。

前項壽險部分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前一保單年度壽險部分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壽險部分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平均值。

第一項增值回饋金,本公司應按下列各款方式處理,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一、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保單經過年度已屆滿六年者: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該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給付方式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特定傷病或特定癌症時,本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或「特定癌症」者, 公司只給付一次「特定傷病或特定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二十一條「特定傷病或特定癌症保險金」的 本公司依 第十八條或第 2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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