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安聯人壽「新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109)」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種以上「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輕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且符合保單條款所定義之下列疾病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且續保前本附約已持續有效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1.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2.腦中風後障礙(輕度)

3.癌症(輕度)

4.癱瘓(輕度)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之約定,若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且已領取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時,則扣除已申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且符合保單條款所定義之下列疾病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且續保前本附約已持續有效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末期腎病變

4.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5.癌症(重度)

6.癱瘓(重度)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投保規定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1)最低投保金額為50萬元。

(2)累計DDNR(N)最高投保金額為600萬,且不可超過主契約及壽險附約累計之投保金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十七條 保險金的申領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一、 保險金申請書。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三、 醫師診斷證明書及病理檢驗報告或外科手術證明文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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