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安聯人壽「新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種以上「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輕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且符合保單條款所定義之下列疾病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且續保前本附約已持續有效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癱瘓(輕度)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之約定,若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且已領取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時,則扣除已申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且符合保單條款所定義之下列疾病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且續保前本附約已持續有效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投保規定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5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5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安聯人壽新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給付項目: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 (cid: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cid:1)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cid:1)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cid:1) 本商品「輕度重大疾病」及「重大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九十日,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 期間之限制。 (cid:1) 網址:h…首頁注意事項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條 除外責任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大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第十六條 受益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 受理其指定及變更。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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