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所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第二類特定傷病」或「第三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註: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且該特定傷病如為「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除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將依下列方式另外給付「特定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
一、「第一類特定傷病」:自診斷確定日後每一保單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特定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給付十年。
二、「第二類特定傷病」:自診斷確定日後每一保單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特定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給付五年。
註: 被保險人依約定領取「特定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之期間,如本契約效力因滿期保險金之給付而終止時,本公司仍依上述約定繼續給付特定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不受其契約效力終止之影響。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特定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的一點一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註1:「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下列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一、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以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二、給付「滿期保險金」時:以繳費年期計算。
註2 :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辦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累積已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下列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一、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以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二、給付「滿期保險金」時:以繳費年期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所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第二類特定傷病」或「第三類特定傷病」者,本公司豁免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續期之應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一類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者。
| 1.巴金森氏症 | 2.阿爾茲海默氏病 | 3.運動神經元病 | 4.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 |
|---|
第二類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者。
| 1.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2.癱瘓(重度) | 3.急性腦炎 | 4.良性腦腫瘤 |
|---|---|---|---|
| 5.肌肉營養不良症 | 6.嚴重頭部創傷 | 7.昏迷 | - |
第三類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1至17之定義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二十四歲之保單週年日前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18至21之定義者。
|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3.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4.末期腎病變 |
|---|---|---|---|
| 5.再生不良性貧血 | 6.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7.心臟瓣膜手術 | 8.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 9.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 10.慢性肝病 | 11.肝硬化症 | 12.猛暴性肝炎 |
| 13.多發性硬化症 | 14.系統紅斑性狼瘡 | 15.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 16.重大燒燙傷 |
| 17.脊髓灰質炎 | 18.完全依賴胰島素糖尿病 | 19.風濕性心瓣疾病 | 20. 川崎病併有心臟併發症 |
| 21.史底耳氏病 | - | - | - |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10、15年 | 0~55歲 |
| 20年 | 0~50歲 |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投保金額 |
|---|---|---|
| 0~40歲 | 50萬 | 600萬 |
| 41~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2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於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商品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網址:http://www.allianz.com.tw;免費服務(申訴)電話:0800-00766…第 3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 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 -5- DDE-D02 依第 22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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