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末期腎病變、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嚴重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本契約為新投保件時,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年度內罹患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或嚴重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特定重大疾病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特定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定義「腦中風後障礙(重度)」及「癌症(重度)」之疾病。
\*本契約為新投保件時,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年度內罹患特定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予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1)最低投保金額為50萬元。
(2)累計DD5N(N)最高投保金額為3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 除外責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者,本公司不負 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 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險單借款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值之利率計算。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第 11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八條 受益人 續保,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七十歲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 前項續保保險費,本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 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知要保人繳付,並以保險期間屆滿後之四十五日為寬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 期間,要保人若未於寬限期間內繳付前項續保保險費,本 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公司視為要保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時終 人。 止。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 DD5N67-B01 -3- 承編相關規定。 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第 1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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