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9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依下列各款方式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
1.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二倍。
2.第二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續保件: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種以上「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輕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且符合下列定義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續保者,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 1.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 2.腦中風後障礙(輕度) | 3.癌症(輕度) | 4.癱瘓(輕度) |
|---|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之約定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依下列各款方式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
1.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三倍。
2.第二保險單年度起:於每「保險事故週年日」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若選擇一次給付時,本公司將「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於診斷確定當時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
二、續保件:
於每「保險事故週年日」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若選擇一次給付時,本公司將「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於診斷確定當時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
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日起,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若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將保證期間內未支領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餘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受理申領一次「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且符合下列定義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續保者,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3.末期腎病變 | 4.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
| 5.癌症(重度) | 6.癱瘓(重度) |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 |
「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且符合下列定義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續保者,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 1.再生不良性貧血 | 2.良性腦腫瘤 | 3.心臟瓣膜手術 | 4.嚴重頭部創傷 |
|---|---|---|---|
| 5.肝硬化症 | 6.猛暴性肝炎 | 7.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8.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 9.重大燒燙傷 | 10.脊髓灰質炎 | 11.阿爾茲海默氏病 | 12.昏迷 |
| 13.急性腦炎 | 14.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 15.運動神經元病 | 16.多發性硬化症 |
| 17.巴金森氏症 | 18.慢性肝病 | 19.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 20.系統紅斑性狼瘡 |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之約定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外,另按下列各款方式給付「特定重大疾病照護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
1.第一保險單年度:無。
2.第二保險單年度起:於每「保險事故週年日」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特定重大疾病照護保險金」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若選擇一次給付時,本公司將「特定重大疾病照護保險金」於診斷確定當時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
二、續保件:
於每「保險事故週年日」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特定重大疾病照護保險金」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若選擇一次給付時,本公司將「特定重大疾病照護保險金」於診斷確定當時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
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日起,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若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將保證期間內未支領之「特定重大疾病照護保險金」餘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受理申領一次「特定重大疾病照護保險金」。
「特定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腦中風後障礙(重度)」及「癌症(重度)」定義之疾病。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保險金的申領 續保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保,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六十五歲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 一、保險金申請書。 前項續保保險費,本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要保人繳付,並以保險期間屆滿後之四十五日為寬限期 三、醫師診斷證明書及病理檢驗報告或外科手術證明文 間,要保人若未於寬限期間內繳付前項續保保險費,本公 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 司視為要保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人出具診斷證明書及病理檢驗報告或外科手術證明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 文件。) 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人身體狀況調…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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