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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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並於等待期間後且未曾申領過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各款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時,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仍按前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註:低侵襲性癌症項目:原位癌、第一期前列腺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各款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時,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仍按前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註:侵襲性癌症項目:「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其他癌症。
被保險人自第二保險單年度起,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申請「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時,若同時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依前述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時,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癌症」者,本公司仍按前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註:特定癌症項目:食道惡性腫瘤、胃惡性腫瘤、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胰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骨、關節及關節軟骨惡性腫瘤、子宮頸惡性腫瘤、眼及淚腺惡性腫瘤、腦惡性腫瘤、膀胱及輸尿管惡性腫瘤、腎及腎盂惡性腫瘤。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但次標準件採加費方式承保者,依加費後之保險費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但次標準件採加費方式承保者,依加費後之保險費金額為基礎。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豁免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續期之應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豁免保險費期間內,本公司不再受理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申請終止本契約。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投保金額 |
|---|---|---|
| 0~40歲 | 100萬 | 500萬 |
| 41~50歲 | 80萬 | 500萬 |
| 51~55歲 | 60萬 | 3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八)眼及淚腺惡性腫瘤(「分類標準」編碼第一九O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若 號)。 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保險單上所批註之 (九)腦惡性腫瘤(「分類標準」編碼第一九一號)。 變更後保險金額為準。 (十)膀胱及輸尿管惡性腫瘤(「分類標準」編碼第一 二、「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 八八及一八九之二號)。 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檢驗診斷 (十一)腎及腎盂惡性腫瘤(「分類標準」編碼第一八 確定人體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 九之零及一八九之一號)。 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且確 六、「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算九十日,包括 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刊印之第九版「國際疾病傷…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 。 繳部分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 時,本公司按第 2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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