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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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癌症醫療費用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癌症醫療費用保險金日額」之零點五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癌症住院療養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時,本公司按「癌症醫療費用保險金日額」之二十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骨髓移植依「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約定給付;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治療,依「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門診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時,本公司按「癌症醫療費用保險金日額」之三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骨髓移植依「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約定給付;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治療,依「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本公司按「癌症醫療費用保險金日額」之六十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者,本公司按「癌症醫療費用保險金日額」之一點五倍乘以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之日數(不論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治療。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接受化學治療,每次領取口服化學藥物,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日計算。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2)子女:0歲至23歲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5歲。
(1)以佰元為單位,最低投保金額為1,000元。
(2)累計CHR(N)最高投保金額為3,000元。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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