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癌症醫療費用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癌症醫療費用保險金日額」之零點五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癌症住院療養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時,本公司按「癌症醫療費用保險金日額」之二十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骨髓移植依「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約定給付;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治療,依「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門診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時,本公司按「癌症醫療費用保險金日額」之三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骨髓移植依「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約定給付;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治療,依「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本公司按「癌症醫療費用保險金日額」之六十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者,本公司按「癌症醫療費用保險金日額」之一點五倍乘以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之日數(不論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治療。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接受化學治療,每次領取口服化學藥物,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日計算。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0歲。
(2)子女:0歲至23歲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80歲。
(1)以佰元為單位,最低投保金額為1,000元,累計最高投保金額為3,000元。
(2)附加於下列主約商品時,其累計其他醫療日額最高投保金額限制如下:
| 主契約險種 | 累計疾病醫療住院日額、意外傷害醫療日額及癌症醫療日額最高投保金額限制 |
|---|---|
| 醫度讚日額醫療養老保險(101) | 12,000元 |
| 其他主約商品 | 10,000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經醫師藉由病理檢驗診斷確定人體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 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且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刊印之第九 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詳如附表)。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算九十日,包括第九十日之期間。但續保且續保前 本附約已持續有效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受九十日等待期間的限制。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癌症」必頇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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