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自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180日內,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者按失能程度給付保險金額5%~100%的「失能保險金」。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180日內,不論門診或住院,超過健保給付的自付醫療費用,可在「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額限額」內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180日內,住院治療者按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住院保險金日額」,每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90天(骨折未住院或已住院但未達所訂給付日數,可按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肋骨 | 20天 |
| 6.鎖骨 | 28天 |
| 7.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膝蓋骨 | 28天 |
| 9.肩胛骨 | 34天 |
|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頭蓋骨 | 50天 |
| 13.臂骨 | 40天 |
| 14.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股骨 | 50天 |
| 19.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大腿骨頸 | 60天 |
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70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5歲。
子女:0歲至23歲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23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原因) 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 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 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險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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