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安聯人壽「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自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180日內,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者按失能程度給付保險金額5%~100%的「失能保險金」。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180日內,不論門診或住院,超過健保給付的自付醫療費用,可在「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額限額」內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180日內,住院治療者按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住院保險金日額」,每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90天(骨折未住院或已住院但未達所訂給付日數,可按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40天
14.橈骨與尺骨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50天
19.脛骨及腓骨50天
20.大腿骨頸60天

投保規定

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70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5歲。

子女:0歲至23歲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23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原因) 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 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 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險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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