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險

三商美邦人壽「珍愛樂活長期照顧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且未同時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按「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第一次「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自「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每屆滿一年之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乘以條款附表四所對應分期保險金係數後之金額給付第二次(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所稱「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每屆滿一年之日,係指「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每隔一年之相當日,如該年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按本條約定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合計之次數以二十次為給付上限。

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合計之次數已達二十次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第一次「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並自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乘以條款附表四所對應分期保險金係數後之金額給付第二次(含)以後之「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前項所稱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日,係指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起,每隔一年之相當日,如該年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同時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或被保險人於「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再次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按其中一項完全失能程度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同時致成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僅按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致成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僅按本條約定繼續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合計之次數以二十次為給付上限。

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合計之次數已達二十次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其約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加之契約及附加條款)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應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一、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並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自符合「長期照顧狀態」確定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加之契約及附加條款)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應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二、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日起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加之契約及附加條款)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應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第一款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條款第十二條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自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暫停豁免保險費。

要保人應於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扣除身故時本契約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總額如超過「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的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扣除滿期時本契約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總額如超過「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九條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 第十八條、 第二十四條或 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三商美邦人壽的其他長照險

33長期看護終身保險心享樂活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安心樂活長期看護終身保險安心樂活長期照顧終身保險安心樂活長期照顧終身保險(109)自在樂活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

延伸閱讀

長照險到底要多「失能」才賠:ADL 與 CDR 認定門檻長照 3.0 給付額度完整表:政府補多少、自己付多少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