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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33長期看護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經神經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診斷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保險金額的33倍給付「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惟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經神經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診斷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屆滿之翌日,按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爾後以前開免責期間終了翌日之相當日為一期,每屆滿半年,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繼續按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累計給付次數以33次為上限,給付次數已達33次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神經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診斷後,依診斷書判斷符合下列二款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下列六點狀態之三點(含)以上者:

(1)飲食-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飲食。

(2)穿衣-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穿脫衣物。

(3)行動-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走動。

(4)起居-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就寢起床。

(5)沐浴-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沐浴。

(6)如廁-無他人協助,排便尿始末無法自行為之。

(二)在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須他人為看護照顧者。

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係指經神經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三款分辨障礙中之二款(含)以上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經神經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診斷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並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溯自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加之契約及附加條款)繳費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若被保險人未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需繼續依原約定之繳法繳交各期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按「保險費總和」的1.05倍扣除身故時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如超過「保險費總和」的1.05倍,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註:「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以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但未同時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1.05倍扣除全殘時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如超過「保險費總和」的1.05倍,不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且同時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者,僅按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並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長期看護保險金」給付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僅按條款約定繼續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至終期日(保險年齡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的1.05倍扣除滿期時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如超過「保險費總和」的1.05倍,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投保規定

10年期:15足歲~65歲

15年期:15足歲~60歲

20年期:15足歲~55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LTCH1 第一版 - 6 前項第一款及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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