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險

三商美邦人壽「心享樂活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按「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次「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自「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每屆滿一年之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乘以條款附表二所對應分期保險金係數後之金額給付第二次(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所稱「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每屆滿一年之日,係指「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每隔一年之相當日,如該年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以十次為給付上限。

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已達十次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因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致本契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仍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第三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被保險人身故或因「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三者較早屆至者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第八項之「長期照顧狀態」,並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自符合「長期照顧狀態」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加之契約及附加條款)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本契約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條款第十五條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自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暫停豁免保險費。

要保人應於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1萬。

最高保額:50歲-65歲:3萬。

66歲-75歲: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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