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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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神經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診斷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保險金額的30倍給付「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惟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神經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診斷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按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爾後以前開免責期間終了翌日之相當日為一期,每屆滿半年,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繼續按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累計給付次數以32次為上限,給付次數已達32次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神經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診斷後,依診斷書判斷符合下列二款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下列六點狀態之三點(含)以上者:
(1)飲食─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飲食。
(2)穿衣─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穿脫衣物。
(3)行動─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走動。
(4)起居─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就寢起床。
(5)沐浴─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沐浴。
(6)如廁─無他人協助,排便尿始末無法自行為之。
(二)被診斷確定為條款附表所列病症,在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須他人為看護照顧者。
條款附表所列病症係按衛生福利部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號第二百九十號及第二百九十四號所稱病症,且經醫院檢查診斷確定者為準。
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係指經神經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三款分辨障礙中之二款(含)以上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神經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診斷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並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自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確定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加之契約及附加條款)繳費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若被保險人未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於被保險人未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費日起,依原約定之繳法繳交各期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按「保險費總和(註)」的1.05倍扣除身故時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如超過「保險費總和」的1.05倍,不再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但未同時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1.05倍扣除全殘時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如超過「保險費總和」的1.05倍,不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且同時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者,僅按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並豁免保險費。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的1.05倍扣除滿期時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看護關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如超過「保險費總和」的1.05倍,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10年期:15足歲~65歲。
‧15年期:15足歲~60歲。
‧20年期:15足歲~5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ALTC0 第零版 - 6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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