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險

三商美邦人壽「溢起樂活長期照顧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且未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次「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自「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每屆滿一年之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對應分期保險金係數後之金額給付第二次(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所稱「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每屆滿一年之日,係指「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每隔一年之相當日,如該年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按本條約定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合計之次數以十五次為給付上限。

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合計之次數已達十五次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次「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並自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對應分期保險金係數後之金額給付第二次(含)以後之「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前項所稱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日,係指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起,每隔一年之相當日,如該年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或被保險人於「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再次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按其中一項完全失能程度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同時致成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僅按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致成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僅按本條約定繼續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合計之次數以十五次為給付上限。

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合計之次數已達十五次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自下列約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加之契約及附加條款)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一、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八項之「長期照顧狀態」,並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自符合「長期照顧狀態」確定日起豁免保險費。

二、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日起豁免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第一款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自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暫停豁免保險費。

要保人應於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 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扣除身故時本契約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總額如超過「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的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扣除滿期時本契約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總額如超過「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六條。 ※本商品免責期間為九十日。 ※本險無解約金。 ※本險致成第一至六級失能(不含「完全失能」或「長期照顧狀態」)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 起三十日以內。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被…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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