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元大人壽「悠活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1)」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從未罹患「癌症」,而於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之等待期間屆滿後,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癌症」,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25倍。

被保險人所罹患者為第一期前列腺癌或原位癌時,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僅給付「住院日額」之2.5倍,但被保險人嗣後再行罹患「癌症」,本公司依本條款規定僅就前述計算所得金額且扣除已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數額之後剩餘金額範圍內負給付之責。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負「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給付責任,累計最高以「住院日額」之25倍為最高上限。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必需且實際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時,本公司給付「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50倍。給付次數終身以一次為限。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罹患乳癌,且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給付「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25倍。

「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側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需接受截肢手術且確實執行截肢手術,並於手術之後確實裝置義肢者,本公司給付「義肢裝設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25倍。

「義肢裝設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且經醫師診斷必需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一投保單位之「住院日額」給付住院治療保險金。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必需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0.5倍。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必需住院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給付「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30倍。

但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或為其他輔助治療而需實施之前置手術時,不給付本項「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金」。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必需門診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給付「門診外科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2.5倍。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放射線治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1.5倍。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抗癌化學藥物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化學治療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1.5倍。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在醫院接受門診治療,本公司按其實際接受門診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0.25倍。

被保險人符合本附約條款第五條約定,且本附約仍屬有效並在繳費期間內,經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者,且所罹患之「癌症」非屬第一期前列腺癌或原位癌時,本附約自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起以後各期未到期保險費免繳,本附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附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主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本公司給付條款第十條至第十六條保險金,於保單有效期間內累計最高以「住院日額」之一千五百倍為限。

若被保險人累計申領條款第十條至第十六條保險金總額達前項限額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最後一次住院治療之疾病,經醫師診斷確定係與該診斷確定之「癌症」直接相關,則推定該次住院之始日為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之日,並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投保規定

15年期:0歲~60歲。

20年期:0歲~55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司給付「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 七、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 之30倍。 者。 但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或為其他輔助治療而需實施之前置手術時,不 八、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九十日 給付本項「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金」。 內之期間,包括第九十日。 第十三條【門診外科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九、本附約所稱每一投保單位為「住院日額」新台幣二千元正。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第 3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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