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元大人壽「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手術給付方式定額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罹癌/住院/手術/放化療/門診,從發生到住院療養皆有完備貼心的照顧。

一年期附約,可依自身預算規劃一至五單位之癌症醫療保障。

經元大人壽同意後,除被保險人以外,配偶與子女亦可附加投保,滿足全家人的癌症醫療保障需求。

給付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給付項目內容說明每單位 給付金額
癌症(初期) 或 癌症(輕度) 保險金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終身以一次為限。5,000
癌症(重度) 保險金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給付 「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終身以一次為限。50,000
骨髓移植 手術保險金己領敗「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或「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因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且經醫師診斷必需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時,本公司給付「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終身以一次為限。50,000
義乳重建 手術保險金己領取「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或「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乳癌,且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給付「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每側終身以一次為限。25,000
義肢裝設 保險金已領取「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或「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為因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且經醫師診斷必需接受截肢手術,且確實執行截肢手術,並於手術之後確實裝設義肢者,本公司給付「義肢裝設保險金」。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終身以一次為限。25,000
義齒裝設 保險金己領取「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或「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為因治療「癌症」拔除牙齒,或因「癌症」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且進而確實裝設義齒者,本公司給付「義齒裝設保險金」。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終身以一次為限。25,000
住院治療 保險金已領取「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或「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因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且經醫師診斷必需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治療保險金」。1,000/日
出院療養 保險金己領取「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或「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因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且經醫師診斷必需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250/日
住院外科 手術保險金 (註1)己領取「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或「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必須住院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給付「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金」。 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或為其他輔助治療而需實施之前置手術時,不給付本項「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金」。15,000/次
門診外科 手術保險金 (註1)己領取「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或「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必需門診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給付「門診外科手術保險金」。2,500/次
放射線治療 保險金已領取「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或「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被保險人,於醫院實際接受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之放射線治療時,本公司按日給付「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500/日
化學治療 保險金己領取「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或「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被保險人,於醫院經醫師指示實際接受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之化學治療時,本公司按日給付「化學治療保險金」。 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500/日
門診醫療 保險金已領取「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或「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在醫院接受門診治療,本公司按其實際接受門診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500/日

註1: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醫療,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約定給付「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或「化學治療保險金」,且不給付「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金」或「門診外科手術保險金」。

投保規定

被保險人承保年齡最高續保年齡
本人0歲~70歲85歲
配偶14足歲~70歲85歲
子女0歲~23歲23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十二條【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 已領取「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或「癌症(重度)保險金」之 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且經醫師診 狀況調整之。 斷必需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二百五十元。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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