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之後,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附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罹患不同項目之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時,僅得就其中一項申請保險金。
「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為保險金額百分之百,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如於身故後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附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項目表
|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13.心瓣膜置換 |
|---|---|---|
|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8.腦部良性腫瘤 | 14.巴金森氏症 |
| 3.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9.重大燒燙傷 | 15.阿茲海默氏症 |
| 4.末期腎病變 | 10再生不良性貧血 | 16.主動脈手術 |
| 5.癌症(重度) | 11.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17.肝硬化 |
| 6.癱瘓(重度) | 12.脊髓灰白直炎 | 18.猛爆性肝炎 |
1.UD+DR+DD+RD+DL+R1/R2/R3≦1000萬元。
2.UD+DD+DR+DL+RD+DX+RX≦8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 (五)血清中肝炎病毒數目顯著上升。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本附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時,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第 11 條 條款第 2 頁
第 八 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三)骨髓刺激劑注射治療。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表示不再續保及 (四)免疫抑制劑注射治療。 被保險人年齡達到續約保險年齡的限制外,本公司得由保單帳戶價值 四、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係指排除因藥物、毒物及其他心臟及肺臟 中扣除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 原因所產生不可逆之肺動脈高壓合併右心衰竭,經心臟專科醫 保。 師心導管檢查確診者。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投保年齡最高為九十五歲。 五、脊髓灰白質炎:係指因脊髓灰白質炎病毒感染導致麻痺性疾病並 若本附約非於主約保單週年日投保時,保險期間屆滿日為主契約當年 經神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但不包括並未導致麻痺的情形。所 度保險單週年日午夜十二時止。 稱麻痺係指運動功能有減損或呼吸器官有…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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