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元大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III)」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之後,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附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罹患不同項目之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時,僅得就其中一項申請保險金。

「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為保險金額百分之百,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如於身故後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附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項目表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13.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8.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14.嚴重巴金森氏症
3.腦中風後障礙(重度)9.嚴重第三度燒燙傷15.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4.末期腎病變10.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16.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5.癌症(重度)1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17.嚴重肝硬化症
6.癱瘓(重度)12.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18.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投保規定

1.UD+DR+DD+RD+DL+R1/R2/R3≦1000萬元。

2.UD+DD+DR+DL+RD+DX+RX≦8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本附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二條【欠繳保險成本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成本,本公司得先抵 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三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 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之保險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條 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第 11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 八 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物或使用衛生紙。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表示不再續保及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被保險人年齡達到續約保險年齡的限制外,本公司得由保單帳戶價值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 中扣除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 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保。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投保年齡最高為九十五歲。 支架)。 若本附約非於主約保單週年日投保時,保險期間屆滿日為主契約當年 八、嚴重阿茲海默氏症: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記 度保險單週年日午夜十二時止。 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 本附…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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