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第1~5保單年度內 | (一)保險金額。(二)「保險費總和」。 |
|---|---|
| 第6~10保單年度內 | (一)保險金額x110%。(二)「保險費總和」。 |
| 第11保單年度(含)以後 | (一)保險金額x120%。(二)「保險費總和」。 |
一、「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繳費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
| 承保年齡 | 0歲~55歲 | 0歲~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二)】 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第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第 2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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