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元大人壽「永福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102)」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殘廢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完全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且於當年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其給付之金額為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附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保險金額。

二、罹患本附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罹患不同項目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係指經診斷符合下列二十八項定義之傷病: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癌症、良性腦腫瘤、嚴重燒燙傷、再生不良性貧血、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脊髓灰質炎、心臟瓣膜手術、帕金森氏症、阿爾茲海默氏病、主動脈外科置換術、肝硬化症、猛暴性肝炎、多發性硬化症、運動神經元疾病、紅斑性狼瘡腎病變、腦血管動脈瘤手術、慢性肝病、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嚴重頭部創傷、肌肉失養症、急性腦炎、昏迷。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附約約定之「腦中風」、「癱瘓」、「多發性硬化症」、「主動脈外科置換術」、「運動神經元疾病」、「阿爾茲海默氏病」或「帕金森氏症」並領取「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下一保單週年日起,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給付次數以五次為限。若給付次數未達五次被保險人即身故,則本公司將未領完之金額以本附約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本附約約定應得之人。

投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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