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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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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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單年度內:「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重大傷病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詳保單條款附表一),但排除下列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關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九、「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第 1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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