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元大人壽「金安鑫還本型重大傷病保險(105)」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資格認定容易,只要非除外項目,立即獲得理賠,提供即時經濟支援。

針對8項特定重大傷病項目,額外給付50%保額,有效提高醫療品質。

保障期滿契約仍有效,領取滿期保險金,樂活健康享受人生。

疾病或意外造成1~6級失能,每年領取12%保額,領取7年不間斷。

同時提供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及意外失能保險金,加強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9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之。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三十一日(含)或復效日以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9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如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特定重大傷病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50%,給付之。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連續給付7年。

被保險人得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貼現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1級至第11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5%,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之。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5%為限。

給付後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屆滿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9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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