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元大人壽「超安心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C0…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符合本商品之重大傷病理賠認定即一次給付,可靈活用於支付傷病治療費用或是家庭生活緊急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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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一項者,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二、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大傷病」之保單年度,以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單年度內:「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及續保各保單年度:

(一)診斷確定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附表所載「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或「六、慢性精神病」項目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1.「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2.「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診斷確定之「重大傷病」屬除保單條款附表所載「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或「六、慢性精神病」外之其他「重大傷病範圍」項目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重大傷病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應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初次罹患重大傷病後,要保人仍繼續繳交續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退還續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本公司自第二保單年度(含)起及續保各保單年度,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如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特定重大傷病」之一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再按該「特定重大傷病」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二條【名詞定義】 (五)職業病。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附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變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係指按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以本附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若為續保者,則以續保生效當時 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依陳報主管機關之未扣除折扣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 八、「特定重大傷病」係指附表所列之重大傷病項目中,於附註標示屬本 前述保單經過年度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續約自續約生效日起,至 附約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之項目。 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 C73 (一)甲狀腺惡性腫Malignant 三年 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 瘤 neoplasm of 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 thyroid gland 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 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 C00.0-C06.9、 (二)口腔、口咽及下Malignant 三年 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 資格。 C09.0-C10.9、 咽惡性腫瘤第neoplasm of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 oral 明中。 C12-C14.8 一期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 cavity,orophary 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nx and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十一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 整之。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交付續保保險費,逾 開始生效。 三十日仍未交付者,視為不續保。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本公 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無息退還 司給付保險金時得先扣除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要保人。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 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下列情形 第六條【保…第 11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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