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確診,契約自始無效並退還保險費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第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要保…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確診後第一保單年度內:年繳保費總額x1.06倍
◆確診後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重大傷病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保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須具備有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才能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取得證明後,始得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才符合「重大傷病保險金」申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或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名詞定義】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附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 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係指按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 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費(以本附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 六、「區域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區域醫院」 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算。 之醫療機構。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照合法執…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八條【不保事項】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證明。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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