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元大人壽「安鑫100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9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9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後,契約有效期間遭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再按該大眾運輸意外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

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單年度內:「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9倍。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本公司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9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保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本公司自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如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特定重大傷病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50%給付之。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9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三所列第2級至第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四、「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間。但屬附表二所載「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之範圍者,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五、「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經醫師確診罹患第 1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三十一條【不保事項】 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祝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壽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約「祝壽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 保險金」受益人。 病證明。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擔之資格。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證明中。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契約受益人。第 31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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