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元大人壽「幸福傳家遞減定期壽險-分期繳」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且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雖已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完全失能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致成完全失能當時之「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百分之五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年數以十年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一,且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及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再按下列特定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陸上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二、水上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之二倍。

三、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之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及限制。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再按意外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遺族生活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遺族生活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及限制。

本公司給付「遺族生活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其金額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因不同意外事故申領「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五。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將不再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重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投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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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三十二條【不保事項】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傷害失能或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 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遺族生活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或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第二十七條【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的申領】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申領「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一、保險金申請書。第 3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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