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元大人壽「新銀法寶終身保險(101)」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障內容給付項目給付金額(保額100萬元)
住院醫療保險金同一次住院30日(含)內:保險金額乘以0.1%乘以實際住院日數 同一次住院超過30日部分:保險金額乘以0.2%乘以實際住院日數 65歲(含)起給付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365天 因精神疾病住院,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90日1~30日:1,000/日 31日以上:2,000/日
加護病房保險金額外給付:保險金額乘以0.2%乘以實際住加護病房日數 65歲(含)起給付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365天2,000/日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額外給付:保險金額乘以0.3%乘以實際住院燒燙傷病房日數 65歲(含)起給付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365天3,000/日
急診保險金保險金額乘以0.1% 65歲(含)起給付 未住院者須於急診室接受治療超過6小時 「同一次住院」限給付一次1,000/次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保險金額乘以0.2% 65歲(含)起給付 「同一次住院」限給付一次2,000/次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保險金額乘以0.025%乘以實際門診日數 65歲(含)起給付 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所接受之門診 住院前後2週門診,接受手術者出院門診延長為3週 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250/日
出院療養保險金保險金額乘以0.05%乘以實際住院日數 65歲(含)起給付「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365天500/日
手術醫療保險金保險金額乘以0.1%乘以手術項目等級表中所載給付倍數(2-60倍) 65歲(含)起給付2,000-60,000/次
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保險金額乘以10% 65歲(含),開始發生並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疾病時 終身以1次為限100,000/次
完全殘廢保險金達16歲前: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 16歲(含)~65歲前:保險金額 65歲(含)後: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老年健康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完全殘廢者
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達16歲前: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16歲(含)~65歲前:保險金額 65歲(含)後: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老年健康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老年健康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年齡達111歲且於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全殘扶助保險金每年給付完全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5%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時,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完全殘廢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 最高給付20年 若給付年數未達二十年被保險人即身故時,則本公司將未領完之金額以貼現率2.25%一次貼現。

投保規定

10年期:0歲至55歲。

20年期:0歲至45歲。

最低保額:50萬。

最高保額:8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 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三)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十、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一) 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 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1.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二點) (二) 該基金對每一保險公司單一動用事件依據本法第 17 條 條款第 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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