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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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之後,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疾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疾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不同項目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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