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且至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第一次「特定傷病扶助保險金」;其後被保險人每隔一年於該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同一月日,如無同一月日者,為同月之最後一日)仍生存時,本公司經受益人檢送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之文件後,給付第二次(含)以後之「特定傷病扶助保險金」,其金額仍為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之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前項「特定傷病扶助保險金」的給付,自第一次給付起累計給付次數最多以十次(每年一次)為限,且最多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對一項特定傷病依前二項約定給付「特定傷病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失能診斷確定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第一次「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其後被保險人每隔一年於該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同一月日,如無同一月日者,為同月之最後一日)仍生存時,本公司經受益人檢送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文件後,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第二次(含)以後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一、第二次至第七次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為失能診斷確定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
二、第八次(含)以後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為失能診斷確定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四。
前項「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每年以一次為限,且最多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對一項失能程度依前二項約定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失能診斷確定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復健保險金」之和。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復健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僅給付一項「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歸屬於本公司已給付之失能項目,或雖不可歸屬於本公司已給付之失能項目但與公司已給付之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就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該部分失能不給付「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傷病,或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特定傷病或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本契約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保單條款第三十條減額繳清保險之約定即不適用,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終止本契約及依第二十九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元大人壽幸扶一世雙重照護終身保險 條款樣張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傷病扶助保險金、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復健保險金、豁免保險費、祝壽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險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內容摘要: 1.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2.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3.契約重要內容: (1)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2)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四條、 第六條至 第八條、 第十條、 第三十一條) (3)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五條、 第十三條至 第十八條) (4)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九條) (5)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首頁注意事項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三)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十、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一) 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 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1.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二點) (二) 該基金對每一保險公司單一動用事件依據本法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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