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元大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II)」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除7項重大疾病外,同時也涵蓋了21項特定重大傷病的保障,讓保戶擁有更週全的保障。

提供保戶以最經濟的保費,就能購買到最完整的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保障,免除對未來罹病醫療照護的擔憂。

讓不幸罹患重病者,除了可以領取一筆保險金以做妥善的診治之外,之後每年可以再領照護保險金,最多領10年。可以享有高品質的醫療照護,同時也減輕因罹病而面臨的龐大醫療負擔。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之後,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附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罹患不同項目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附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並領取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下一保單週年日起,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若給付次數未達十次被保險人即身故,則本公司將未領完之金額以本附約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條款第十七條約定應得之人。

投保規定

本人、配偶:0~65歲,續保最高至75歲。

子女:0~20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續保最高至23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十 條【除外責任】 時,需另檢附: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本附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二、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不保事項】第 10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十二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約之始日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住院日 以原附約屆滿日之翌日為準。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約之保險年齡最高為七十五歲,但被保險人為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時,其續約保險年齡最高為二十三歲。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第 1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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